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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重磅政策指引!融资担保的新时代到来!

财政部出台重磅政策指引!融资担保的新时代到来!

来源:江海无住   时间:2021-07-09 16:53:10
       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年度两会结束当日,财政部率先公布于22日以财金【31号文印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下面,对《指引》的几个突出亮点做简单分析介绍。

 

 

  融资担保,作为财政转变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和财政资金发挥放大效应的最有效工具,近年来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彰显,分量也越来越重。财政资金,其它方式的投入,可以称得上四两拨十斤或百斤,但只有对融资担保的投入,才能达到拨千斤的程度和效果。融资担保,越来越成为财金互动政策中最耀眼亮眼的部分。

 

 

  从该条可以看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有三个限定条件:

  二是控股主体限定,即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这是核心性本质性限定条件,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担保机构,按此则明确不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绩效评价独立于其他金融企业

  《指引》第十九条规定:“本指引自 202071日起实施,201662日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仍然有效,但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从计分条件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到或超过100%的,得4分;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在4分基础上酌情减分。最高4分,最低0分。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二是即使亏损再严重,也不过是得0分(损失4分),总分仍可以最高达96分,只要功能发挥充分,即使亏损,也可能获得较好的绩效评价结果。

 

 

  而本《指引》则将再担保机构统一纳入规范管理,并专门制定了《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且明确了非常细致具体的指标。这对再担保机构是根本性的规范,也为审计监督提供了依据,再担保不能再放纵自我。

  一是在保余额明确为责任余额。《指引》的附件3《绩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公式》第4点,明确“在保余额=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本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按此,再担保在保余额不再是项目全部金额,而是再担保按分险比例计算的责任余额。国内大部分再担保机构,业务规模按此调整后,从数字上看将有大幅度缩水。

  三是再担保代偿率公式的明确。“担保(再担保)代偿率=当年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100%。其中,担保代偿发生额、解除担保金额均按本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近年来,各地再担保机构计算代偿率的公式千奇百怪、五花八门。而此后,再担保将实现统一。

 

 

  此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8630日),国内多数地方,原本管理体制复杂多样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正逐渐统一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绩效评价主体从而实现了与出资人的统一,这必将极大地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效能和运作效率。

 

 

  该条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四种资金支持方式。关于四种支持方式的优劣,另有专文分析。总的来看,在放大倍数达到8倍以前,奖励、补贴方式应优先于资本金补充的方式;在资本金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放大倍数超过8倍的情况下,资本金补充应优先于奖励、补贴。

  如一个担保机构,10亿元净资产,放大倍数5倍,盈亏平衡只差净资产的1%,即如果财政奖励1000万,即可正常开展业务,做50亿元的业务,但如果无财政补贴,则因顾虑盈亏而停止业务。此时,财政如不补贴,最多节省1000万资金,但也因此失去了将50亿元银行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的机会,失去了财政资金放大50倍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