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21-04-27 15:36:10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股权投资,积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构建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金融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6号文)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基金根据国家政策和基金发展规划,以自有资金或股权投入,取得特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股权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基金股权投资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一)坚持政策性定位。以股权投资为纽带,引导和支持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降费功能作用,有效缓解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坚持“投保联动”。基金股权投资与再担保业务合作有机结合、互为依托,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资本实力与业务拓展能力。
(三)坚持审慎稳步推进。立足当前,充分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现状,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机构先行先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完善投资标准,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扎实开展股权投资工作。
第四条 基金股权业务部牵头负责股权投资业务,负责编制基金年度股权投资工作安排意见、选取投资对象、组织尽职调查、合同谈判与签订、投后管理等。再担保业务部负责提供合作机构相关信息等。风控合规部负责股权投资的法律与合规审查、风险评估和监督等。财务管理部负责投资资金拨付和回收等。
第五条 基金年度股权投资工作安排意见,纳入基金年度经营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年中股权投资方案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经董事会批准。年度执行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投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基金股权投资对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投资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统称省属机构),支持其投资辖内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统称市属机构)。
    第七条 基金股权投资对象选取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主体。符合政策要求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广、规模大、占比高,政策性业务开拓能力较强,政策性功能作用发挥较好,并不断优化业务结构。
(二)与基金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规模较大。
(三)地方政府已出台系列支持政策,以保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四)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员、机构、业务运作、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符合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五)在地方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中,获得“良”及以上评价等次。
(六)基金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基金不予股权投资:
(一)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的;
(二)6号文出台后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或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的;
(三)6号文出台后向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含与主业直接相关的附属机构)以外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依法可能导致不能存续情形或障碍的。
第九条 基金可采用发起设立、增资扩股等方式对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原则上不采用股权受让方式。
第三章  投资决策
第十条 投资初选。股权业务部根据本办法各项要求和基金年度股权投资工作安排意见,对省属机构进行综合测评,结合业务合作等情况,初选出符合条件的省属机构,上报基金领导集体办公会审议确定年度股权投资考察范围。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股权业务部在投资考察范围内,与相关机构及地方有关部门沟通,就省属机构参与体系建设能力与意愿、投资预期政策目标、拟投资金额及方式、资金支付、特殊条款等投资主要事项初步取得一致意见,初步审核相关省属机构提交的投资申请、拟投资市属机构意见,或推荐意见、托管承诺等。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股权业务部根据经批准的尽职调查方案,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开展投资备选机构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和投资方案报告。风控合规部对尽职调查和投资方案报告出具独立的风险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基金风险评审委员会对股权业务部提交的尽职调查和投资方案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风控合规部出具的独立风险评估意见等开展审议,确定拟投资机构和投资金额等事项。审议通过后,股权业务部上报总经理确认。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报基金党委会审批决策。
第十四条 法律审查和合同签署。股权业务部负责与拟投资机构沟通,起草合同文本,经风控合规部合规性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基金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与被投资机构签署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规模、交易价格、投资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保护性措施、退出方案、委托管理及后续相关交易安排等。
第十 资金划转。财务管理部根据合同约定,向被投资机构划转投资款,收取被投资机构出具的股权证明或出资证明书。资金拨付可以采取累进方式,与考核结果挂钩,实现预期目标后,及时拨付后续资金。
第十 工商变更。股权业务部协助被投资机构完成工商登记或变更,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国有法人股备案。
 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股权业务部牵头负责投后管理工作,会同基金相关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等,监督被投资机构资金使用和政策性目标实现情况,从事以下工作: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督促被投资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向基金定期报告主要经营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及应急事项等。股权业务部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形成投后管理报告。
(二)不定期开展检查。股权业务部会同风控合规部、视情况组织委托管理机构对被投资机构等开展不定期检查,及时向基金报告被投资机构等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进落实。
(三)行使股东相关权利。根据合同约定,股权业务部负责按照基金授权,组织行使股东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重大决策、委派董事(股权代表)、组织董事(股权代表)参加被投资机构重要会议等。
第十八条 被投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要求控股股东等以不低于基金投资金额受买基金股权等。
(一)严重违背投资约定的; 
(二)阻碍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三)向基金报送虚假材料的;
(四)投后出现本办法第八条列示情形的。
第十九条 省属机构基于基金股权投资,继续向辖内市属机构投资的,应督促其发挥政策性作用、合规经营,并与相关市属机构就保护性措施、退出情形等重要事项予以约定。如有触发退出约定情形的,省属机构应与基金协商处理,对撤资进行妥善安排。
二十基金可视体系建设和经营管理需要,以持有的市属机构股权投资于相关省属机构,逐步理顺与省属机构、相关市属机构的股权和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股权业务部负责建立和管理股权投资业务档案。对基金投资决策、合同签署和投后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投资合同、重要会议纪录等相关文件和重要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入卷,以备检查。
章 附 则
二十二条 基金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基金规章制度,遵循相关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勤勉工作,忠于职守,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基金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由基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